第一章 总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5.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6.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同时兼顾班委、宿舍代表及男、女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份开展。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8.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及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40%。
9.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0.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院学生发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院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收取学生《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3.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4.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5.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17.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